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七条 机动车排气污染严重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预防光化学烟雾等污染事件,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