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监督管理,将有关机动车排气检测结果纳入机动车交通管理的内容,并将机动车环保有关内容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施资源共享。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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