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九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九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适时制定车用燃料地方标准,并对机动车和车用燃料的生产、加工实施质量监督。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