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 经车辆停放地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
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
经上路抽检不符合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机动车,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