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