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已实施与排气有关的维修后待出厂的机动车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抽检,排气污染物超过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维修机构限期整改,并可以处每车次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