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擅自拆除、闲置、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造成装置失效使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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