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能源等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