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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