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八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驾驶人到其指定的机构进行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维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