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