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新建加油站未按照国家标准配套安装油气回收系统的,或者已建加油站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新登记油罐车未完成油气回收系统安装的,或者在用油罐车未在国家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油气回收综合治理设施安装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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