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二十七条 机动车所有人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排气污染定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测结果通知书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认检测结果。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申请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人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申请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另行选定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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