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