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六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六条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选择适合本省实际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方法,确定相应的排放限值,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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