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八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据法定的检测方法、检测标准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检测;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规定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计量检定;
(三)出具真实、准确的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结果;
(四)实时向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传递相关检测数据,并接受其监督;
(五)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
(六)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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