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三章 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七条 省和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录向社会公告。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必须具有计量检定合格的检测设备、能够与当地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实时传输排气检测数据的设备和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检测技术人员。
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应当与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