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第二章 排气污染防治 第十五条 机动车的所有人、驾驶人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的维护保养,保持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运行,避免装置失效造成机动车排气污染超过规定标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或者更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11-30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