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九条 调处机构收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出具加盖专门印章的受理通知书,并在林木林地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
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由人民政府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印章,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对不属于本调处机构受理的,应当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向有权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人对人民政府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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