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处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调处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以及用于归档的经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复印件,并按照被申请方的数量提交副本。
当事人不得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不得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