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2-06-01 共 5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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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发展和资源保护,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 第二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林木林地权属争议(以下简称林权争议)的调解处理(以下简称调处)活动。 第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林权争议的调处,应当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为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调处林... 第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发生林权争议,应当通过协商、调解方式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行政调处;对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不服的... 第六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 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 第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 第八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八条 对林权争议调处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九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是林权争议的处理依据。 当事人未取得前款规... 第十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条 没有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处理依据的,下列材料可以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权属来源证据: (一)土地改革时期... 第十一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 第十二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二条 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者赠送他人的林木林地,土地改革后至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 第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权属凭证原件无存档,但是当事人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存在相同情形的,应当... 第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有证据证... 第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记载的四至范围以附图为准。 历史不同时期的山权林权所有证、自留山证记载四... 第十六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六条 对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提出异议的,可以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真伪。鉴定权属凭证为真实的,费用由主张方承... 第十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七条 林地和林木权属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其中一项权... 第十八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八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调处依据,明... 第十九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九条 林权争议各方当事人同意国家征收、征用或者占用林地,由当事人签订同意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确认书后,所... 第二十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处国有单位与集体组织的林权争议,应当根据国有单位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以及原公社、大队、生产队将林...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一条 历史上未确权且跨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人工林的林木权属归造林方所有,人工林的林地权属、天然林和荒...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二条 林木林地权属证书登记、发放、变更、注销等,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以及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和权属来源证据。 各类地图...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牵头组织调解,调...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六条 同一宗权属争议既有林权争议,又有其他土地权属争议,存在管辖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受理机...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行政调处的,应当向有管辖权的调处机构提交《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为集体组织的,应当由本组织十八周岁以上成员或者本组织成员代表会议过半数同意申请调处,并推...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九条 调处机构收到《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应当在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 第三十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三十条 当事人以外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者单位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调处。 调处机构发现当事人以外...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林权争议调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权属清楚无争议,因林木林地承包、转...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三十二条 林权争议受理申请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五日内,调处机构应当将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通知书及申请书...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三十三条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受理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调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配合调处机构对有关证明材料和情形进行调查核实。被调查的相关单...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七条 调处机构组织行政调解,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林权争议调解员参加或者协助调解。 情况复杂经调解不能...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八条 在林权争议调解中,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为达成协议或者和解,作出妥协而认可的事实、方案和建议,不...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书,或者经调解签订的生效的协议书,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 第四十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条 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裁决...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一条 人民政府作出行政裁决前,调处机构可以组织质证,由当事人公开陈述事实和理由,提供证据,进行对质和...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行政裁决,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获取送达回证。 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生效的行政...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行政裁决后,应当立卷归档,卷宗包括以下材料: (一)行政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行政裁...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调解书、裁决书、复议决定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或者调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六条 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中止调处,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一)当事人因... 第四十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七条 林权争议调处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处机构可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终止调处。 (一)当事人争议... 第四十八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八条 经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撤销的林权争议行政裁决,作出该行政裁决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六个月内重新作出行... 第四十九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九条 林权争议解决前,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对有争议的林木林地发放权属证书;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林木采伐... 第五十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五十条 林权争议解决前应当维持现状,任何一方不得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因防治病虫害等特殊...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五十一条 调处机构调处林权争议,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 当事人认为调处人员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不依照人民政府通知限期迁移的,所造林...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 第五十六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六条 受委托参与调处的代理人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条例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