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五条 林权争议受理后,调处机构应当及时组织调解,调解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调解期限自被申请人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之日起算,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明材料的,自答复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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