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林权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林木林地权属所在地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收到申请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
当事人可以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的林权争议调解员名单中选择调解员,或者选择当事人均认可的其他人,由调处机构协调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同意,调处机构可以推荐调解员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由当事人签订协议书。林权争议调解员参与调解的交通劳务费由调处机构支付。
当事人也可以直接申请行政调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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