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三十三条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受理后,经调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的,由调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作出驳回其申请的决定。申请人对驳回申请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调处申请。
林权争议调处申请被驳回后,申请人有新的证据主张其权属的,可以重新提出调处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