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七条 调处机构组织行政调解,可以邀请人民调解员、林权争议调解员参加或者协助调解。
情况复杂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邀请公众代表、相关专家、有关社会组织和当事方亲友代表参与再调解,并根据需要将调解情况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通报。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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