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协议书,或者经调解签订的生效的协议书,是申请不动产权登记的依据,各方当事人应当履行。
经行政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签订《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协议书》。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并经调处机构盖章确认之日起生效,并由调处机构将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推举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授权委托书等材料作为附件,同时送本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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