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条 林权争议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仍未达成协议的,调处机构应当提出处理建议,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作出行政裁决,下达《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行政裁决书》,裁决书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法律救济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裁决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
作出行政裁决的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自行政调解期限届满之日起算。情况复杂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