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二条 人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行政裁决,应当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获取送达回证。
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生效的行政裁决书,供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
人民政府应当公开生效的行政裁决书,供公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