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三条 人民政府作出林权争议行政裁决后,应当立卷归档,卷宗包括以下材料:
(一)行政裁决书及送达回证;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清单和材料的复印件;
(三)当事人或者当事人按规定推举的代表、所委托的代理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四)受理通知书、向被申请人发出的提交书面答复和有关证据通知书、根据需要下发的维持现状通知书和送达回证;
(五)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有关证据清单和材料的复印件;
(六)调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勘验笔录、行政调解记录。
当事人曾提出并接受本条例第三十四条所规定的调解的,应当附有关调解简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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