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五条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行政调解书、裁决书、复议决定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或者调处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生效的行政调解书、裁决书、复议决定书进行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经审查裁定准予执行的,可以交由作出处理的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执行。
当事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法院裁判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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