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四十四条 人民政府及其调处机构应当在林权争议调处工作办结时,告知权利人凭生效的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行政裁决书、复议决定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决书、判决书等文书依法办理林木林地的不动产权登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