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三条 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权属凭证原件无存档,但是当事人所在地其他持证人存在相同情形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凭证;没有相同情形的,应当查证认定。当事人仅持有不动产统一登记前的权属凭证复印件,有存档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凭证;无存档的,应当查证认定。
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不动产登记簿存档记载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凭证;无不动产登记簿存档记载的,认定为无效。
当事人提供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后的不动产权属证书有不动产登记簿存档记载的,应当认定为有效凭证;无不动产登记簿存档记载的,认定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