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一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提供的权属凭证有矛盾的,应当追溯权属来源。对权属来源清楚的,应予采信;对没有权属来源的,应当查证认定。
当事人对同一林权争议均不能提供权属凭证的,可以结合历史情况、经营现状和自然地形等实际情况进行权属溯源并确定权属。情况复杂难以确定的,经各方当事人同意并签订协议,可以共同行使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和林木使用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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