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二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二条 因迁居、嫁娶随带的或者赠送他人的林木林地,土地改革后至1956年6月《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施之前,归接受一方集体组织所有;《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实施之后的,仍归原集体组织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