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四条 当事人提供的权属凭证与发证机关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不一致的,以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为准,有证据证明档案存根或者登记台帐确有错误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