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五十一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四章 调解处理 第五十一条 调处机构调处林权争议,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承办。
当事人认为调处人员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处人员,应当回避。调处人员的回避,由调处机构负责人决定;调处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
当事人认为调处人员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可以申请回避;与林权争议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调处人员,应当回避。调处人员的回避,由调处机构负责人决定;调处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