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伪造、变造权属凭证等有关证明材料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人数众多拒不按规定推举代表扰乱调处活动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伪造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阻碍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或者以林权争议为由扰乱社会秩序、侵犯他人人身等权利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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