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在有争议的林地上造林,不依照人民政府通知限期迁移的,所造林木归行政裁决确定的林地权利人所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