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在有争议的林地上从事新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确权后的权利人损失的,依法予以赔偿,并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