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五条 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内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林权争议,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行政裁决。必要时,由受理的县级人民政府报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地级以上市的林权争议,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作出行政裁决。必要时,由申请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省(区)的林权争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调处。
跨地级以上市的林权争议,由申请方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受理,牵头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联合调解。联合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共同作出行政裁决。必要时,由申请方所在地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依法调处。
跨省(区)的林权争议,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调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