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三章 管辖受理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受理和调处本行政区域内的林权争议。但是,乡镇、街道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集体组织与个人之间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的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和调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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