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以及有关林木林地权属凭证,不作为调处林权争议的依据和权属来源证据。
各类地图中的行政界线不等同于林木林地权属界线。1996年后行政界线勘定时,依法调整并达成协议的林木林地权属界线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