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林权争议调解组织建设,提高调处人员的业务技能,可以公开聘请熟悉林木林地权属历史和现实情况、具有相关法律知识和实践经验、与林权争议调处工作没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作为林权争议调解员。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