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发生林权争议,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争议升级和事态扩大。当事人应当理性表达诉求,依照法定程序解决林权争议,维护合法权益。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