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处国有单位与集体组织的林权争议,应当根据国有单位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以及原公社、大队、生产队将林木林地权属以划归、赠与等形式交付国有单位的合约和协议确认权属。
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或者行政裁决书涉及国有单位林地权属变更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或者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或者行政裁决书涉及国有单位林地权属变更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或者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