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二十条 调处国有单位与集体组织的林权争议,应当根据国有单位设立时的经营范围,以及原公社、大队、生产队将林木林地权属以划归、赠与等形式交付国有单位的合约和协议确认权属。
林权争议调解协议书或者行政裁决书涉及国有单位林地权属变更的,在签订调解协议或者作出行政裁决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办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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