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八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八条 土地改革后营造的林木,仅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发生争议的,投资、造林、管护的凭证可以作为调处依据,明知林地有争议或者未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抢造林木的除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