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七条

广东省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条例 第二章 调处依据 第十七条 林地和林木权属均有争议的,可以按照林地所有权与林地使用权、林木权属分离的原则进行调处,其中一项权属确定后,不影响其他项权属的调处。
属于人工种植的林木,种植管护期间林木权属未发生争议的,应当维护林木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仅对争议的林地权属依法调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2-06-01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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