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在森林火灾扑灭后十个工作日内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提交调查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一般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根据调查报告确定森林火灾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交有关机关依法处理。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
发生在行政区域交界地着火点位置不清的森林火灾,由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并提交调查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