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八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交界地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向社会发布。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
重大、特别重大森林火灾信息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森林火灾发展及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