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21-09-29 共 46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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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森林资源,维护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 第二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 城市绿化区火灾的预防、扑救及灾后处置,执行《中华人民共和... 第三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科学扑救、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以人为本、综合治理、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森林防火工作第一责任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 第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设立的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建立专职指挥制... 第六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森林防... 第七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七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根据森林防火需要组织制定村规民约、居民公约,采取措施预防森林火灾,并协助做好森林火灾应急处... 第八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森林防火工作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有关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森林防火联防机制,确定联防区域,制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实行信息... 第九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森林火灾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经费纳入本级财... 第十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森林防火科学研究,推广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 第十一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为所属的森林火灾扑救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鼓励和支持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 第十二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预防森林火灾、报告森林火情的义务。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上一级森林防火规划,结合本地实际,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森林防火规划,报本... 第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森林防火规划,加强下列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和物资装备配备: (一)设置火险预警、火情... 第十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森林火灾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六条 本省实行全年森林防火,每年十月一日至次年四月三十日为森林特别防护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提前... 第十七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 第十八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林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森林防火相关法律... 第十九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一百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 第二十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条 森林防火区内的电力电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以及公路的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应当采取防火措施,落实森林防火责任... 第二十一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一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航空护林工作,完善航空护林基础设施建设。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航空护林规划的拟定,省...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建立专业森林消防队伍。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 第二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至少每三百三十三公顷林地应当聘用一名专职或者兼职护林... 第二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四条 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上坟烧纸、烧香点烛等; (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等; (三)携带易... 第二十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五条 在森林防火区,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勘察、工程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 第二十六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六条 用火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林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野外用火申请。 申... 第二十七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七条 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森林防火区设立临时性的森林防火检查站。执行检查任务的人员应当佩戴专... 第二十八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八条 预报有高温、干旱、大风等高火险天气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划定森林高火险区,规定森林高火险期。在春节、元宵... 第二十九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二十九条 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防止被监护人进入森林... 第三十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三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等,...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一条 在森林特别防护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国有林场,以及自然保护区... 第三十二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二条 发生森林火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启动... 第三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三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和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负责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扑救森林火灾。 第三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四条 发生森林火灾,各级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逐级上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森林... 第三十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五条 接到森林火灾报告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处警,依法调查处理。 第三十六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三章 森林火灾扑救 第三十六条 森林防火专用车辆属于消防车辆,按照特种车辆管理,并按照规定喷涂标志图案,安装警报器和标志灯具。森林防火专用...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森林火灾发生原因、肇事者、事故责任和损失情况等进行调查和评估,并... 第三十八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八条 森林火灾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及时向社会发布,行政区域交界地森林火灾信息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 第三十九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三十九条 对因扑救森林火灾负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 对因扑救火灾牺牲的人员,符合烈... 第四十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条 参加森林火灾扑救人员的误工补贴、生活补助以及扑救森林火灾所发生的其他费用的补偿标准,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调动专业... 第四十一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四章 灾后处置 第四十一条 森林火灾发生后,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采取更新造林措施,恢复火烧迹地森林植被,火灾肇事单位或...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森林防灭火指挥机构、林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 第四十三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 第四十四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森林防火命令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 第四十五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破坏、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牌、瞭望台、隔离带、生物防火林带、视频监控、通讯设备...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广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