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森林资源分布状况和森林火灾发生规律,将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不少于三十米的范围划定为森林防火区,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