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广东省森林防火条例 第二章 森林火灾预防 第十九条 在森林防火区依法开办工矿企业、设立旅游区、新建开发区、一百公顷以上成片造林或者建设其他可能影响森林防火安全的项目,应当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营造生物防火林带、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建设森林消防水池等森林防火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应当与该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09-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